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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須調整電視及電台廣播活動之法律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廢止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
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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