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人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之法院費用制度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下令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將司法稅的百分之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