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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5/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7/1999

刊登日期:

1999.11.22

版數:

5036

  • 在歐洲聯盟設立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
被廢止 :
  • 第9/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駐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組織。
  •  
    相關法規 :
  • 第85/99/M號法令 - 在歐洲聯盟設立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
  • 第2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機關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2007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85/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二日

    布魯塞爾澳門商貿事務局,亦名為布魯塞爾澳門辦事處,是透過葡萄牙外交部和澳門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訂立的議定書在該城市的葡萄牙大使館設立,目的是要在當時的歐洲經濟共同體適當地確保代表本地區的利益。

    其間,尤其是澳門近期加入了一些總址設於歐洲內的國際組織之後,上述辦事處負擔的責任和工作之增加以及所吸取的經驗,證明本地區在歐盟的代表處取得了一個清楚的機構的形象,因此現正

    式確定這個自許久以來一直在葡萄牙大使館方面享有的自治權。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設立、名稱和性質)

    在歐盟設立澳門經貿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屬代表處的服務性質,並具有行政自治權。

    第二條

    (職責)

    一、辦事處負責在本地區與歐盟和有關機構的經貿合作與關係之工作上輔助總督。

    二、為著上款所指之效力,尤其應由辦事處負責:

    a)為使本地區與歐盟之間存在之關係更密切作出貢獻;

    b)為籌劃本地區在歐盟和有關成員國經貿領域內出現之形象作出貢獻;

    c)確保維護本地區在歐盟之利益,以及促進本地區與歐盟和有關成員國雙邊之經濟關係;

    d)跟進共同體在各方面涉及本地區利益之決策過程;

    e)收集、處理並向總督提供所有有關對本地區具有意義的共同體機構的訊息;

    f)跟進歐盟與本地區之間訂立的商貿協議和公約之管理;

    g)跟進本地區與歐盟和有關成員國之間按現有協議之規定發展合作,並參與制訂和籌備與這些協議有關的項目;

    h)確保在歐盟及其機構以及有關成員國之機構,維護本地區之其他利益,尤其是在旅遊業上按照總督為其訂定之總指引。

    三、與經濟司和本地區海關當局之配合上,辦事處亦負責跟進澳門與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紡織品及成衣局,以及總址設於歐洲內的其他具有經貿性質的組織之關係,因此,倘總督對其有如此命令時,辦事處須直接承擔維護本地區利益的責任。

    第三條

    (設立之地點)

    辦事處在歐洲委員會總部的歐盟成員國之首都擁有本身的設施。

    第四條

    (人員之制度)

    辦事處之人員是:

    a)按設立辦事處的國家有效的法律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錄取,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般社會保障制度亦適用於他們;

    b)倘屬本地區公共部門編制之人員,則以派駐、徵用或臨時定期委任制度錄取。

    第五條

    (內部規章)

    辦事處的組織和內部運作是由總督將核准的規章訂定。

    第六條

    (負擔)

    由辦事處的設立和運作所帶來的一切負擔均由為此列入或將列入本地區總預算之撥款,以及按法律規定為此將動用的其他任何撥款承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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