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80/99/M號法令

十一月十五日

鑑於本地區之監獄制度及社會重返制度之現況,有需要為路環監獄設立一特別囚禁區。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第30/94/M號法令)

六月二十日第30/94/M號法令第十四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十四條

(路環監獄)

一、......
二、......
三、路環監獄亦得設有所處地點與上款所指區域不同之特別囚禁區,供被列為防範類之囚犯、受絕對或有限制不准與外界接觸制度約束之囚犯或被實施隔離之特別保安措施之囚犯住宿之用。
四、路環監獄得就囚犯進行之活動以及收容及輔助獲釋後之囚犯方面與其他機構訂立議定書。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