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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99/M號法令

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二條

(既得權利)

曾獲頒授上條所指法規所設定之勳章之個人或機構,保持使用該等勳章之權利。

第三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