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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目前之經濟情況,適用於電力供應之收費,對經濟能力較為薄弱之用戶階層而言,應能反映出一種更強之社會平衡觀念。
基於此;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經六月二十一日第53/88/M號法令修改之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五月五日第97/97/M號訓令第二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A2級(減低收費)按以下規定適用於耗電量少之用戶:
四、......
〔...〕
一、......
二、......
a)A2.1級
i)參數a(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負擔):
a=0(澳門幣/KWh)
ii)參數b(有功能量負擔):
b=0.938(澳門幣/KWh)
b)A2.2級
i)參數a(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負擔):
a= 0(澳門幣/KWh)
ii)參數b(有功能量負擔):
b=0.469(澳門幣/KWh)
三、
本訓令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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