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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98/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5/1999

刊登日期:

1999.11.8

版數:

4834

  • 修改五月五日第97/97/M號訓令第二條及第五條(電力收費表)。
被廢止 :
  • 第9/2000號行政命令 - 核准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所定A組、B組及C組之新收費參數-廢止五月五日第97/97/M號訓令及十一月八日第398/99/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35/86/M號法令 - 訂定計算電力出售價格之收費辦法一般原則。
  • 第97/97/M號訓令 - 核准耗電量之新收費參數值─廢止四月十五日第96/96/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燃料及電流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2000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398/99/M號訓令

    十一月八日

    基於目前之經濟情況,適用於電力供應之收費,對經濟能力較為薄弱之用戶階層而言,應能反映出一種更強之社會平衡觀念。

    基於此;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經六月二十一日第53/88/M號法令修改之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第97/97/M號訓令之新行文)

    五月五日第97/97/M號訓令第二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A組)

    一、......

    二、......

    三、A2級(減低收費)按以下規定適用於耗電量少之用戶:

    a) A2.1級:適用於合同所訂功率不高於 6.6KVA 而在最近六個月內每月耗電量不高於120KWh之用戶;
    b) A2.2級:適用於被澳門社會工作司列入社會援助計劃且符合上項所定條件之用戶;

    四、......

    第五條

    (A組收費)

    〔...〕

    一、......

    a)......
    b)......

    二、......

    a)A2.1級

    i)參數a(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負擔):

    a=0(澳門幣/KWh)

    ii)參數b(有功能量負擔):

    b=0.938(澳門幣/KWh)

    b)A2.2級

    i)參數a(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負擔):

    a= 0(澳門幣/KWh)

    ii)參數b(有功能量負擔):

    b=0.469(澳門幣/KWh)

    三、

    a)......
    b)......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訓令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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