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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97/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5/1999

刊登日期:

1999.11.8

版數:

4827

  • 調整強制性申報疾病表─若干廢止。
被廢止 :
  • 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 建立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 第23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傳染病强制申報表格一和表格二的式樣。
  •  
    廢止 :
  • 第5/87/M號訓令 - 核准強制性申報疾病表。
  • 第196/88/M號訓令 - 修改一月十九日第五/八七/M號訓令核准之表及款式(必須聲明之疾病表)。
  • 第39/89/M號訓令 - 更換附於十二月五日第一九六/八八/M號訓令之表及款式(必須聲明之疾病表)。
  •  
    相關法規 :
  • 第6/85/M號法令 - 將疾病、損傷及死因分類表第九次國際修訂本取代第八次修訂本。
  • 第397/99/M號訓令 - 調整強制性申報疾病表─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97/99/M號訓令

    十一月八日

    根據澳門所處區域之流行病實況而定出之特定數目傳染病之強制性通知,由一月十九日第5/87/M號訓令規範,以及基於澳門衛生司須履行之國際協議而作出。

    為切實及有效地進行衛生護理計劃,尤其在預防疾病及促進衛生方面,必須了解流行病之情況。

    因此,更新強制性申報疾病表及修正有關之申報制度並將之集中於獨一法規內,實屬適時及必需。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疾病表之核准)

    核准載於本法規附表之強制性申報疾病表,該附表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即時申報義務)

    就上條所指附表列明之疾病,不論屬患病或死亡之情況,在澳門執業之醫生及營業之臨床化驗所,均必須即時作出申報。

    第三條

    (申報)

    醫生及臨床化驗所應分別使用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格式一及格式二印件,就有關疾病作出申報;有關印件須根據疾病或死亡發生之區域,分別寄交澳門塔石衛生中心或海島市衛生中心,寄交費用由澳門衛生司負責。

    第四條

    (通知澳門衛生司)

    上條所指之衛生中心之衛生當局須即時將收到之通知告知澳門衛生司之流行病學監測中心。

    第五條

    (免費印件)

    第三條所指之印件由澳門衛生司免費提供。

    第六條

    (廢止)

    廢止下列法規:

    a)一月十九日第5/87/M號訓令;
    b)十二月五日第196/88/M號訓令;
    c)二月二十七日第39/89/M號訓令。

    第七條

    (開始生效)

    本訓令於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

    附表

    (十一月八日第397/99/M號訓令第一條所指之附表)

    強制性申報疾病表

    澳門衛生司

    強制性申報疾病表

    訓令397/99/M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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