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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延續經四月十二日第16/99/M號法令及十月四日第54/99/M號法令核准之紀念幣發行計劃,故現須核准發行第三套且是最後一套紀念葡萄牙共和國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紀念幣。
基於此;
考慮到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為充實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作為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附件之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葡萄牙共和國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Proof”式金屬紀念幣,面值為澳門幣壹仟圓,發行限量為一千九百九十九枚。
上條所指紀念幣以純度為99999之足金鑄造,直徑為34毫米,重量為34.254克,形狀為圓形,並在平滑邊緣上標上編號。
一、紀念幣正面之構圖,上邊為“TERRITÓRIO DE MACAU”及“ 澳門地區”字樣,中央部分為澳門市區景色、嘉樂庇總督大橋及交疊之葡萄牙國旗和市政廳市旗,下邊則分別以中葡文標明面值。
二、紀念幣背面之構圖,上邊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字樣,中央部分為東望洋燈塔、鑄造年份、觀音像, 澳門文化中心及交疊之中國國旗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下邊則分別以中葡文標明面值。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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