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更正

鑒於公布於第三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之附於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商法典》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商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條第一款原文為:“*獲得因他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而造成之損害。”

應改為:“*就他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而造成之損害獲得賠償。”。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