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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1/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44/1999

刊登日期:

1999.11.1

版數:

4696

  • 核准給予註冊會計師及會計師公司之執業准照及專業證式樣。
被廢止 :
  • 第20/2020號法律 - 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
  •  
    已更改 :
  • 第4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之十一月一日第241/GM/99號批示第一款和第三款。
  •  
    相關法規 :
  • 第72/99/M號法令 - 核准《會計師通則》。
  • 第241/GM/99號批示 - 核准給予註冊會計師及會計師公司之執業准照及專業證式樣。
  •  
    相關類別 :
  • 《會計師通則》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20號法律 廢止

    第241/GM/99號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核准之《會計師通則》,給予會計師及從事該行業的公司執業准照,並發給會計師及專業會計員專業證。

    根據上述法規,有關式樣以批示核准。

    基此;

    護理總督根據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核准的《會計師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下令:

    一、核准給予會計師及會計師公司的、附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執業准照及專業證式樣。*

    二、執業准照及專業證預先印有葡文及中文說明,須填上持有人之姓名或公司名稱。

    三、執業准照及專業證以白色紙印刷,執業准照格式為21×29.5cm,專業證格式為5.6×8.2cm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執業准照及專業證須由「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簡稱CRAC)的主席或其合法代任人簽署並蓋上財政司鋼印方能生效,其有效期與有關登記的期間相同。

    五、發出之執業准照及專業證上的資料取自其登記資料,包括登記編號、持有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及簽發日期。

    六、執業准照及專業證所載資料若有任何變動,應予以更換。若持有人或持有公司永久或暫時終止會計業務,必須將之歸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

    七、如有遺失、毀壞或破損等,可以原有編號予以補發,並在執業准照及專業證登記資料中註明。

    八、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附 件

    樣本

    專業執照樣本

    專業證樣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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