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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有需要委任組成「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主席、正選委員和候補委員。
鑒於按照核准有關通則的法令和《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必須作出上述委任。
基此;
護理總督按照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第二條、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第二條、《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決定:
一、任命下列人士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為期一年:
主席:Ho Hou Yin 學士。
正選委員:Lau Wai Meng 學士;
Chan Hio Wang 學士。
候補委員:Ieong Io Man 學士;
Leong Kam Chun 學士。
二、倘主席出缺或不能視事,由一名正選委員代替。
三、出現上款所述情況,委員會須有一名候補委員參與。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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