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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0/99/M號法令

十一月一日

鑑於澳門身分證明司之權限,以及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須廢止規範某類旅行證件之批給及發出之法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下列法規:

a)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

b)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號訓令。

第二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