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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9/M號法令

十一月一日

鑑於八月三日第5/98/M號法律之規定,以及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在澳門之法律體系內須作若干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

a)八月二十九日第81/88/M號法令

b)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第三十條;

c)二月二十四日第10/92/M號法令

第二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