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八月三日第5/98/M號法律之規定,以及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在澳門之法律體系內須作若干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廢止:
a)八月二十九日第81/88/M號法令;
b)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第三十條;
c)二月二十四日第10/92/M號法令。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