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1/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2/1999

刊登日期:

1999.10.18

版數:

4339

  • 調整由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應徵收之離境費金額──廢止一月二十日第2/97/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28/2011號行政法規 - 取消使用登船和離船設施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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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2/97/M號法令 - 調整按從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而徵收之離境費金額——廢止十二月二十日第68/93/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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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6/91/M號法令 - 訂定從澳門往外地乘客運票徵收稅款二十元,但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乘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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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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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8/201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1/99/M號法令

    十月十八日

    經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設立之離境費之金額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作最後一次調整,調整後之收費於同日開始實施,至今一直保持不變。

    但考慮到現今整體經濟狀況對往來澳門與外地之客運量造成負面影響,故宜調整有關金額以儘量降低交通憑證之收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金額)

    十二月九日第56/91/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由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應徵收之離境費金額,現定為澳門幣十九元。

    第二條

    (課徵之豁免)

    使用澳門國際機場之乘客,不論其目的地為何處,均無須繳付上條所指之費用。

    第三條

    (在本地區總預算內之反映)

    一、對於《一九九九年本地區總預算》(OGT/99)為該項性質之收入而登錄在有關欄目內之預計金額之更正,應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聲明為之。

    二、上款所指之開支之調整透過在《一九九九年本地區總預算》第十二章之項目內減少款項之方式為之,該項目之經濟分類為05-04-00-00-13“備用金撥款”。

    第四條

    (廢止)

    廢止一月二十日第2/97/M號法令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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