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60/99/M號法令

十月十八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第一條

(標的)

本法規確定土地委員會之組成及權限。

第二條

(性質)

土地委員會係行政長官在土地批給事宜上之諮詢機關,其運作附屬於土地工務局(葡文縮寫為DSSCU)。

第三條

(權限)

土地委員會有以下權限:

a)對土地批給卷宗發表意見,不論土地所歸屬之實體為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亦不論其所屬之法律制度為何;

b)在利用獲批給之土地方面,就承批人對法定及合同義務之履行發表意見,以及建議處以罰款及其他法定或合同規定之處罰;

c)對徵作公用之獲批給土地之卷宗發表意見:

d)批給、續批、解除及廢止土地臨時占用准照;

e)促進及出席公開競投以及解決其附隨事項。

第四條

(組成)

一、土地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土地工務局局長,並由其負責指導及領導;

b)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

c)物業登記局登記官

d)市政署一名代表;

e)*

f)土地工務局法律廳廳長;

g)土地工務局城市建設廳廳長;

h)土地工務局土地管理廳廳長;

i)無投票權之秘書一名。

二、任何成員缺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替。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五條

(強制性簿冊)

一、土地委員會須設置以下簿冊:

a)議事簿冊;

b)批給及占用卷宗之登記簿冊。

二、上款所指之簿冊應載有啟用書及終結書,由秘書繕立及由主席簽名,並由主席在各頁內作簡簽。

第六條

(運作)

一、土地委員會每星期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並可視工作量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須在每次土地委員會會議中繕立及通過有關會議紀錄。

第七條

(執行上之輔助)

土地工務局負責向土地委員會提供工作上之技術、後勤及行政輔助。

第八條

(回報)

土地委員會之成員及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處長有權收取適用法例規定之出席費。

第九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十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