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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70/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公報編號: | 41/1999 | 刊登日期: | 1999.10.11 | 版數: | 4083 | | |
| - 將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44號關於《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八月二日第63/80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零年八月二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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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17/99/M號決議 - (立法會對一九七六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的第144號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第170/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44號關於《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八月二日第63/80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零年八月二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63/80號命令 - 通過第一百四十四號關於《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以待批准。第168/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第144號關於《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保管人之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通知該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第77/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四十四號《三方協商促進勞工標準公約》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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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勞工 - 國際法 - 其他 - 勞工事務局 - 法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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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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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44號關於《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八月二日第63/80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零年八月二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第18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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