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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目錄
- 第一部分 ── 一般原則
- 第一章 ── 引則
- 第一條 ── 定義
-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第二章 ── 一般原則
- 第三條 ── 合法性原則
- 第四條 ── 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居民權益原則
- 第五條 ── 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
- 第六條 ── 使用正式語文原則
- 第七條 ── 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
- 第八條 ── 善意原則
- 第九條 ── 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
- 第十條 ── 參與原則
- 第十一條 ── 作出決定原則
- 第十二條 ── 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
- 第十三條 ── 無償原則
- 第十四條 ── 訴諸司法機關原則
- 第二部分 ── 主體
- 第一章 ── 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
- 第一節 ── 一般性規定
- 第十五條 ── 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
- 第二節 ── 合議機關
- 第十六條 ── 主席及秘書
- 第十七條 ── 主席及秘書之代任
- 第十八條 ── 平常會議
- 第十九條 ── 特別會議
- 第二十條 ── 議事日程
- 第二十一條 ── 決議之標的
- 第二十二條 ── 公開會議
- 第二十三條 ── 不遵守關於召集會議之規定
- 第二十四條 ── 法定人數
- 第二十五條 ── 表決之義務性
- 第二十六條 ── 表決方式
- 第二十七條 ── 決議所要求之多數
- 第二十八條 ── 表決時票數相同
- 第二十九條 ── 會議紀錄
- 第三十條 ── 將落敗票記錄於會議紀錄
- 第三節 ── 權限
- 第三十一條 ── 不可放棄性及不可轉讓性
- 第三十二條 ── 權限之確定
- 第三十三條 ── 審理前之先決問題
- 第三十四條 ── 區域權限之衝突
- 第三十五條 ── 權限之檢查
- 第三十六條 ── 向無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請
- 第四節 ── 授權及代任
- 第三十七條 ── 授權
- 第三十八條 ── 轉授權
- 第三十九條 ── 授權行為之要件
- 第四十條 ── 獲授權者或獲轉授權者資格之提及
- 第四十一條 ── 授權者或轉授權者之權力
- 第四十二條 ── 授權或轉授權之消滅
- 第四十三條 ── 代任
- 第五節 ── 管轄權、職責及權限之衝突
- 第四十四條 ── 解決衝突之權限
- 第四十五條 ── 衝突之行政解決
- 第六節 ── 無私之保障
- 第四十六條 ── 迴避之情況
- 第四十七條 ── 迴避之爭辯及宣告
- 第四十八條 ── 爭辯迴避之效力
- 第四十九條 ── 宣告迴避之效力
- 第五十條 ── 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之依據
- 第五十一條 ── 請求之作出
- 第五十二條 ── 對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之決定
- 第五十三條 ── 制裁
- 第二章 ── 利害關係人
- 第五十四條 ── 行政程序之參與
- 第五十五條 ── 正當性
- 第三部分 ── 行政程序
- 第一章 ── 一般原則
- 第五十六條 ── 程序中使用之語文
- 第五十七條 ── 發起
- 第五十八條 ── 告知利害關係人
- 第五十九條 ── 行政當局之權力
- 第六十條 ── 快捷之義務
- 第六十一條 ── 完成程序之一般期間
- 第六十二條 ── 利害關係人之一般義務
- 第二章 ── 資訊權
- 第六十三條 ── 利害關係人之資訊權
- 第六十四條 ── 卷宗之查閱及證明之發出
- 第六十五條 ── 非取決於批示之證明
- 第六十六條 ── 接收資訊權之延伸
- 第六十七條 ── 開放行政原則
- 第三章 ── 通知
- 第六十八條 ── 通知義務
- 第六十九條 ── 通知之免除
- 第七十條 ── 通知之內容
- 第七十一條 ── 通知之期間
- 第七十二條 ── 通知之方式
- 第四章 ── 期間及延期
- 第七十三條 ── 一般期間
- 第七十四條 ── 期間之計算
- 第七十五條 ── 延期
- 第五章 ── 程序之進行
- 第一節 ── 開始
- 第七十六條 ── 最初申請
- 第七十七條 ── 以口頭作出申請
- 第七十八條 ── 最初申請之缺陷
- 第七十九條 ── 申請之提出
- 第八十條 ── 提出申請之登記
- 第八十一條 ── 遞交申請之收據
- 第八十二條 ── 損害程序進行之問題
- 第二節 ── 臨時措施
- 第八十三條 ── 臨時措施之採取
- 第八十四條 ── 臨時措施之失效
- 第三節 ── 調查
-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 第八十五條 ── 調查之領導
- 第八十六條 ── 要證事實
- 第八十七條 ── 舉證責任
- 第八十八條 ── 要求利害關係人提出證據
- 第八十九條 ── 預行調查證據
- 第九十條 ── 檢查及其他措施之進行
- 第二分節 ── 意見書
- 第九十一條 ── 意見書之種類
- 第九十二條 ── 意見書之方式及期間
- 第三分節 ── 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 第九十三條 ── 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 第九十四條 ── 書面聽證
- 第九十五條 ── 口頭聽證
- 第九十六條 ── 不進行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 第九十七條 ── 免除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 第九十八條 ── 調查員之報告書
- 第四節 ── 決定及其他消滅原因
- 第九十九條 ── 消滅原因
- 第一百條 ── 明示之最終決定
- 第一百零一條 ── 默示批准
- 第一百零二條 ── 默示駁回
- 第一百零三條 ── 消滅程序之其他原因
- 第一百零四條 ── 不支付費用或開支
- 第四部分 ── 行政活動
- 第一章 ── 規章
- 第一百零五條 ── 適用範圍
- 第一百零六條 ── 請求
- 第一百零七條 ── 規章草案
- 第一百零八條 ── 公開評議
- 第一百零九條 ── 執行性規章及廢止性規章
- 第二章 ── 行政行為
- 第一節 ── 行政行為之有效
- 第一百一十條 ── 行政行為之概念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條件、期限或負擔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行為之方式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必須指出之事項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說明理由之義務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說明理由之要件
- 第一百一十六條 ── 對以口頭作出之行為說明理由
- 第二節 ── 行政行為之效力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一般規則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追溯效力
- 第一百一十九條 ── 延遲效力
- 第一百二十條 ── 強制性公開
- 第一百二十一條 ── 設定義務或負擔之行為之效力
- 第三節 ── 行政行為之非有效
- 第一百二十二條 ── 無效行為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無效之制度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可撤銷之行為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可撤銷性之制度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追認、糾正及轉換
- 第四節 ── 行政行為之廢止
- 第一百二十七條 ── 廢止之發起
- 第一百二十八條 ── 不可廢止之行為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有效行為之可廢止性
- 第一百三十條 ── 可撤銷行為之可廢止性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廢止之權限
-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廢止行為之方式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廢止之效力
-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廢止之恢復生效之效果
- 第一百三十五條 ── 行政行為之更正
- 第五節 ── 行政行為之執行
-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執行力
- 第一百三十七條 ── 不具執行力之行為
- 第一百三十八條 ── 執行之合法性
-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執行之通知
- 第一百四十條 ── 禁制之禁止
- 第一百四十一條 ── 執行之目的
- 第一百四十二條 ──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
-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交付一定之物之執行
- 第一百四十四條 ── 作出事實之執行
- 第三章 ── 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
-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 第一百四十五條 ── 一般原則
- 第一百四十六條 ── 申訴之依據
- 第一百四十七條 ── 正當性
- 第二節 ── 聲明異議
- 第一百四十八條 ── 一般原則
- 第一百四十九條 ── 聲明異議之期間
- 第一百五十條 ── 聲明異議之效力
- 第一百五十一條 ── 上訴之期間
-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作出決定之期間
- 第三節 ── 訴願
- 第一百五十三條 ── 標的
- 第一百五十四條 ── 種類及範圍
- 第一百五十五條 ── 提起之期間
- 第一百五十六條 ── 提起
-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效力
-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對立利害關係人之通知
- 第一百五十九條 ── 作出行為者之參與
- 第一百六十條 ── 對訴願之拒絕受理
- 第一百六十一條 ── 決定
- 第一百六十二條 ── 作出決定之期間
- 第四節 ── 不真正訴願及監督上訴
-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不真正訴願
- 第一百六十四條 ── 監督上訴
- 第四章 ── 行政合同
- 第一百六十五條 ── 行政合同之概念
- 第一百六十六條 ── 行政合同之使用
- 第一百六十七條 ── 行政當局之權力
- 第一百六十八條 ── 合同之形成
- 第一百六十九條 ── 共同訂立合同人之選擇
- 第一百七十條 ── 公開競投之必要性
- 第一百七十一條 ── 合同之方式
- 第一百七十二條 ── 合同之非有效制度
- 第一百七十三條 ── 表示意見之行為
-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給付之強制執行
- 第一百七十五條 ── 自願仲裁
- 第一百七十六條 ── 補充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