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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之公布,為司法警察司特別制度職程之人員核准了一新制度。
然而,關於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之人員方面,基於該等人員之工作聯繫屬不確定性,導致出現有礙其良好履行職務之不穩定狀況;此外,該情況亦屬一種不公平現象,因為該等人員在司法警察司已服務多年,並長期填補該機構在人員方面之需求。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之司法警察司現職助理刑事偵查員,如無異議,則按原職階轉入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之編制內職位。
二、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之司法警察司現職司機警員,如無異議,則轉入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之編制內職位,而職階則相應於一直所收取之薪俸點。
三、為一切效力,上兩款所指之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提供服務之時間,均計算為在編制內職位所提供服務之時間。
四、以散位合同任用且正擔任司機警員職務之司法警察司現職合資格之助理人員,如無異議,則轉入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職程之編制內職位之第一職階。
五、以上各款所指之轉入係根據總督以批示核准之名單為之,除須公布於《政府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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