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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b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批准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該公約係經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共和國議會第20/94號決議通過,以待批准,並就該公約之文本作以下保留:
葡萄牙對作出根據請求引渡國之法律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事實者,又或對作出可受永久性保安處分之違法行為者,不予引渡。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第10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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