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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七月八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五月五日第22/94號命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第15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22/94號共和國總統令


第20/9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