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48號關於《工作環境(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月十五日第106/80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零年十月十五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第15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