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115/GM/99號批示

第115/GM/99號批示 - 澳門空中航行規章 - 附則


本人根據六月十二日第35/GM/97號批示第一款及八月七日第3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命令以葡文及中文公佈八月七日第227/95/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航空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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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澳 門 空 中 航 行 規 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3號行政命令

出版說明

本中文版《澳門空中航行規章》是根據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第32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所公佈的英文版《澳門空中航行規章》(“Air Navigation Regulation of Macau”),由澳門民用航空局技術顧問李江民、徐文傑、程士心、石軍和周凱旋先生共同翻譯並校對完成。

目錄

第一部份——初步條款
第二部分——航空器的注冊及其標誌
第三部分——航空器的適航及其設備
第四部分——航空器機組及頒照
第五部分——航空器的使用
第六部分——航空器噪聲
第七部分——機組人員的疲勞
第八部分——文件和記錄
第九部分——空中交通的管制
第十部分——機場、航行燈和危險燈光
第十一部分——航空營運人許可証
第十二部分——總則

附則


第115/GM/99號批示 - 澳門空中航行規章 -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