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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29/1999

刊登日期:

1999.7.19

版數:

1525

  • 將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六日《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112/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佈:已透過葡萄牙駐倫敦大使館,通知作為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海牙締結之《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保管人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上述公約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13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六日《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386/72號命令 - 通過《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待批准。
  • 第74/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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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保安 - 國際法 - 其他 - 民航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1/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四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六日《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月十二日第386/72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二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386/72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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