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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GM/99號批示

失業津貼自一九九六年後未有調整,因此,有必要調整該津貼之金額。

鑒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出了調整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

總督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六條,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下令:

一、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e項所指失業津貼之金額調整為每天澳門幣七十元。

二、廢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公布之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82/GM/95號批示關於失業津貼之部分。

三、本批示由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