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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失業津貼自一九九六年後未有調整,因此,有必要調整該津貼之金額。
鑒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出了調整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
總督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六條,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下令:
一、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e項所指失業津貼之金額調整為每天澳門幣七十元。
二、廢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公布之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82/GM/95號批示關於失業津貼之部分。
三、本批示由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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