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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2/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2/1999

刊登日期:

1999.5.31

版數:

1205

  • 指定檢察院為負責執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之關於相互法律協助之請求之本地區當局。
相關法規 :
  • 第45/91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 第29/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待批准。
  • 第29/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六日第45/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第二百零五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02/99/M號訓令 - 指定檢察院為負責執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之關於相互法律協助之請求之本地區當局。
  • 第124/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透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之照會作出通知:根據該公約第七條第八款之規定,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檢察院。
  • 第165/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透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該公約已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2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有關《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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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檢察長辦公室 - 禁毒 - 國際法 - 其他 - 衛生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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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99/M號訓令

    五月三十一日

    鑑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在澳門適用;該公約係經九月六日第45/91號葡萄牙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並由七月十四日第29/98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之延伸至澳門適用,且已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

    鑑於有需要指定一當局,負責執行該公約規定之關於相互法律協助之請求;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c項,以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根據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七條第八款之規定,並為產生該條文之效力,現指定檢察院為負責執行該公約規定之關於相互法律協助之請求之本地區當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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