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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1/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2/1999

刊登日期:

1999.5.31

版數:

1205

  • 指定治安警察廳為負責協調及彙集《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所稱各罪之審訊結果之本地區機關。
相關法規 :
  • 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於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一日在紐約成功湖開放簽署之《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
  • 第31/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以待批准。
  • 第30/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十月十日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二百三十三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01/99/M號訓令 - 指定治安警察廳為負責協調及彙集《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所稱各罪之審訊結果之本地區機關。
  • 第132/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聯合國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透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治安警察廳。
  • 第1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有關《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將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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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社會工作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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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1/99/M號訓令

    五月三十一日

    鑑於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一日開放簽署之《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在澳門適用;該公約係經十月十日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並由七月十四日第30/98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之延伸至本地區適用,且已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

    鑑於有需要指定一機關,負責協調及彙集該公約所稱各罪之審訊結果;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c項,以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根據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一日開放簽署之《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第十四條之規定,並為產生該條文之效力,現指定治安警察廳為負責協調及彙集該公約所稱各罪之審訊結果之本地區機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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