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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9/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16/1999

刊登日期:

1999.4.19

版數:

953

  • 命令公布十一月十九日第118/84/M號法令之中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118/84/M號法令 - 規定公務員及卹金領取人提出對公庫擁有債權之有關期限為卅天--撤銷透過一九一一年三月廿四日國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八八一八號國令伸展至澳門實施之一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國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五五二四號國令以及十月廿八日第四五五/七一號國令第一五條條文。
  • 第59/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十一月十九日第118/84/M號法令之中文本。
  •  
    相關類別 :
  • 稅務法例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GM/99號批示

    本人根據六月十二日第35/GM/97號批示第一款之規定,命令以中文公布十一月十九日第118/84/M號法令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第118/84/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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