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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5/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5/1999

刊登日期:

1999.4.12

版數:

859

  • 修改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第三條。
被廢止 :
  •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廢止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及四月十二日第15/99/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10/94/M號法令 - 通過體育委員會架構及運作。廢止五月十八日第29/87/M號法令及四月十六日第12/90/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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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體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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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5/99/M號法令

    四月十二日

    鑑於澳門之體育運動在本澳及國際上之發展日益蓬勃,故宜賦予本地區之體育總會及可對正確發展澳門體育運動作出重要貢獻之人士,在體育委員會內更大之代表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 ......
    二、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八名由被認可之體育總會指定之領導人員,其任期為兩年;
    j)不多於五名由總督指定之在體育領域享有聲譽之人士,其任期為兩年。
    三、 ......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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