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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澳門之體育運動在本澳及國際上之發展日益蓬勃,故宜賦予本地區之體育總會及可對正確發展澳門體育運動作出重要貢獻之人士,在體育委員會內更大之代表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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