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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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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三月二十九日第94/99/M號訓令調整了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就彌補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引致之損害而訂定之限額,故亦適宜提高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之“ 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內所訂定之保險費。
基於此;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根據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之“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內第二章載明之表所訂定之百分率而計得之保險費金額,提高1.5%。
第二條——本訓令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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