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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1號共和國總統令

九月六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b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批准由葡萄牙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在紐約簽署,並經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第29/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之《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九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第205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29/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