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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b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批准由葡萄牙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在紐約簽署,並經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第29/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之《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九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第205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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