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按傳遞郵件之速度而非按其特性訂定郵政收費制度乃國際趨勢,而萬國郵政聯盟亦建議採用此種做法;
又鑑於澳門郵電司行政委員會之建議;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將二月一日第21/93/M號訓令核准之郵件收費表B部分——基本服務收費之第一款第1.1項及第1.2項內所載之印刷品類別納入信件及明信片之類別。
第二條——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