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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3/99/M號法令

三月二十三日

基於法院獨立原則,澳門司法委員會一九九九年度預算已列作獨立一章處理,故現賦予該委員會之主席在人員及財政管理方面之一切權限,以便其能獨立管理此司法官之管理及紀律機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三款j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第55/92/M號法令)

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一百條修改如下:

第一百條

(主席職位)

一、
二、
三、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主席有權限對委員會輔助部門之人員授予職權,並行使委員會內部規章所規定之權限。

四、澳門司法委員會主席有權限:

a) 作出旨在設定、更改或終止因委員會輔助部門人員之公職僱傭法律關係而產生之狀況之一切行為;

b) 許可作出應由其預算內之款項支付之一切開支;

c) 行使其內部規章所規定之權限。

五、以上數款所指之權限,得授予有關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法規自本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