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領域之科技發展促使嶄新及先進之服務不斷出現,而隨着設備之完善,生產及提供服務之成本亦月益下降。
此一世界性趨勢引致價格普遍下降,並反映在傳統電話服務,特別在國際通訊方面,以及地面流動電話服務收費之下調。
藉此有利時機,在過去數年均有實際調低在本地區提供該等服務之收費,使企業界及市民均能受益。
鑑於降低收費之趨勢應於本年內實現,且不妨礙繼續改善所提供服務之素質;
最後,鑑於《澳門電訊服務特許合同》之規定,各項收費應儘可能按照接近服務成本來釐定,並顧及被特許人需要從所作投資獲取商業收益。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意見後;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由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公共電訊服務之收費,該等收費載於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之收費表內:
a) 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表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b) 1.3 ——國際固定電話服務(表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c) 5.0——流動電話服務。
第二條——廢止二月二十三日第27/98/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