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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9/M號訓令

三月一日

電訊領域之科技發展促使嶄新及先進之服務不斷出現,而隨着設備之完善,生產及提供服務之成本亦月益下降。

此一世界性趨勢引致價格普遍下降,並反映在傳統電話服務,特別在國際通訊方面,以及地面流動電話服務收費之下調。

藉此有利時機,在過去數年均有實際調低在本地區提供該等服務之收費,使企業界及市民均能受益。

鑑於降低收費之趨勢應於本年內實現,且不妨礙繼續改善所提供服務之素質;

最後,鑑於《澳門電訊服務特許合同》之規定,各項收費應儘可能按照接近服務成本來釐定,並顧及被特許人需要從所作投資獲取商業收益。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意見後;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由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公共電訊服務之收費,該等收費載於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之收費表內:

a) 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表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b) 1.3 ——國際固定電話服務(表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c) 5.0——流動電話服務。

第二條——廢止二月二十三日第27/98/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