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最近一次調整訂閱及以非訂閱方式出售 《政府公報》之價格,以及調整刊登須在該公報公布之告示、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之價格係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進行 ,至今已逾五年 ,故認為有需要調整該等價格。
基於此 ;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
總督行使 《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 項所賦予之權能 ,下令:
第一條 —— 訂閱及以非訂閱方式出售 《政府公報》之價格 ,以及刊登應在該公報刊登之告示 、公告 、通告及其他文件之價格如下 :
a) | 訂閱第I組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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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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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6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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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 | 440.00元 | |
一季 | 275.00元 | |
b) | 訂閱第II組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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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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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770.00元 | |
半年 | 600.00元 | |
一季 | 330.00元 | |
c) | 告示、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 | |
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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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行計 |
9.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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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以非訂閱方式出售之價格 | |
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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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頁計 |
1.10元 |
第二條 —— 一、一九九九年之年度訂閱價格保持不變。
二、一九九九年之上半年之半年訂閱價格保持不變。
三、一九九九年之首季度之季度訂閱價格保持不變。
第三條 —— 廢止五月二十四日第143/93/M號訓令。
第四條 —— 本法規於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