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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1/99/M號訓令

三月一日

鑑於最近一次調整訂閱及以非訂閱方式出售 《政府公報》之價格,以及調整刊登須在該公報公布之告示、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之價格係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進行 ,至今已逾五年 ,故認為有需要調整該等價格。

基於此 ;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

總督行使 《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 項所賦予之權能 ,下令:

第一條 —— 訂閱及以非訂閱方式出售 《政府公報》之價格 ,以及刊登應在該公報刊登之告示 、公告 、通告及其他文件之價格如下 :

a) 訂閱第I組別

 

   

澳門幣

  一年

660.00元

  半年 440.00元
  一季 275.00元
b) 訂閱第II組別

 

   

澳門幣

  一年 770.00元
  半年 600.00元
  一季 330.00元
c) 告示、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  
   

澳門幣

  以每行計

9.50元

d) 以非訂閱方式出售之價格  
   

澳門幣

  以每頁計

1.10元

第二條 —— 一、一九九九年之年度訂閱價格保持不變。

二、一九九九年之上半年之半年訂閱價格保持不變。

三、一九九九年之首季度之季度訂閱價格保持不變。

第三條 —— 廢止五月二十四日第143/93/M號訓令。

第四條 —— 本法規於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