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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任命助理總檢察長Augusto Serafim de Basto do Vale e Vasconcelos 及共和國檢察長Manuel de Amorim Corga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檢察長官職。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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