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發現由公布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第一副刊之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增加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第九款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故須作出更正。

原文為:“九、如不遵守第七款之規定,則自應呈交上述文件之月份起,房屋津貼中止發放。"

應改為:“九、不遵守第七款之規定,導致中止發放房屋津貼,直至呈交所指之文件為止,而呈交文件之月份亦不獲發放房屋津貼。"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