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八月九日第224/93/M號訓令,在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設立各項學士學位課程。 根據以往經驗,瞭解到有需要修改該等課程之組織結構,使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人力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基此:
經澳門大學建議;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修改八月九日第224/93/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各項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修改內容載於作為本訓令組成部分的附件I和II。
第二條——修改八月九日第224/93/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日文研究及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修改內容載於作為本訓令組成部分的附件III和IV。
第三條——本訓令適用於自一九九四/九五學年入學的上兩條所指課程
之學生,但不影響在本訓令生效日前取得的學術和課程之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廢止八月九日第224/93/M號訓令。
第五條——本訓令自公布翌日生效。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1. 工商管理 ─ 會計學
2. 工商管理 ─ 財務學
3. 工商管理 ─ 巿場學
4. 工商管理 ─ 管理學
5. 工商管理 ─ 管理資訊系統
備註:
(*) 選修科目由學生自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指定的一系列選修科目中選擇。
(**) 選修科目由學生選擇。
(*) 選修科目由學生自工商管理學院院長指定的一系列選修科目中選擇; 一年級和二年級各選修兩門科目,三年級和四年級各選修四門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