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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4/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1999
刊登日期:
1999.2.1
版數:
98
訂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每平方米售價。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訂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售價計算公式的每平方米價格——廢止二月一日第24/99/M號訓令。
相關法規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相關類別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4/99/M號訓令
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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