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24/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1999

刊登日期:

1999.2.1

版數:

98

  • 訂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每平方米售價。
被廢止 :
  • 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訂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售價計算公式的每平方米價格——廢止二月一日第24/99/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4/99/M號訓令

    二月一日

    PDF文本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