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地區動產之分類總表、紀錄及財產清冊表式樣以及財產帳目式樣,由總督以批示核准,並刊登澳門《政府公報》。
基此;
總督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下令:
一、核准十一月三十日第57/98/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本地區動產之分類總表、紀錄及財產清冊表式樣以及財產帳目式樣。
二、本批示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