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29/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52/1998
刊登日期:
1998.12.28
版數:
1650
一、發出證明原產地的文件所徵收的手續費之收入按指定的百分比撥給下指的專門實體:
二、本批示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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