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有必要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之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以便降低傳呼服務及地面流動服務之流動或手提站之收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之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中有關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收費之第1545項及第1565項修改如下:
1545 B.1.1.2 —— | 流動或手提站(11) (每一站及不論操作頻率之數目) |
204 |
1565 B.3.2.1 —— | 本地服務 | 504 |
本法令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