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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9/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1/1998

刊登日期:

1998.12.21

版數:

1599

  • 調整求取分配社會房屋之所得限度及租金計算公式--廢止二月五日第20/96/M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  
    部份被廢止 :
  • 第2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適用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規定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
  •  
    廢止 :
  • 第20/96/M號訓令 - 調整求取社會房屋之所得之限度及有關租金之計算。
  •  
    相關法規 :
  • 第69/88/M號法令 - 管制社會居屋之分配、租賃及管理--撤消。
  •  
    相關類別 :
  • 社會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49/98/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鑑於有需要調整二月五日第20/96/M號訓令所定出之求取分配社會房屋之每月所得限度、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及維持生計最低開支額,以配合本地區收入所得水平及通貨膨脹率方面之變更;且該調整在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中已有所規定。

    保留上述訓令所使用且經簡化之條款行文,以方便各機關及各使用者了解計算租金之公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條——社會房屋之租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Rd = Te x R

    a)Rd為應支付租金之金額;
    b)Te為應支付租金在家團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
    c)R為按所有家團成員之每月所得之總和而計得之家團每月所得。

    第三條——一、在任何情況下,租金在收入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根據下表確定:

    每月可自由處分
    之每月所得之等級
    (澳門幣)
    Te%
    (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
    至 149,90 5,0
    150,00 至 299,90 7,5
    300,00 至 474,90 10,0
    475,00 至 649,90 12,5
    650,00 及650,00 以上 15,0

    每人可自由處分之每月所得,為家團每月所得(R)減去維持生計之開支額再除以家團成員數目而得出之結果。

    二、家團之所得如等於或少於維持生計之開支,則上款所指之確定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之方式,不適用於計算家團應支付之租金;在此情況下,租金以家團每

    月所得之2.5%計算。

    第四條——家團維持生計之開支(DS)額為: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維持生計之開支
    (澳門幣)
    1 1,200
    2 2,400
    3 3,500
    4 4,600
    5 5,500
    6 6,300
    7 7,100
    8 7,900
    9 8,600
    10 9,250

    第五條——在修訂不動產租賃合同時,如經濟狀況已有改善,而家團所得高於第一條所載表所定者,應支付下列月租金:

    a)如每月所得未超過該表之50%,而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未超過15%,家團應支付下表所定之租金;如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超過15%,則租金以家團每月所得之15%計算。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應支付之租金
    (澳門幣)
    1 600
    2 850
    3 1,050
    4 1,150
    5 及 6 1,250
    7 e 7以上 1,350

    b)如每月所得超過該表之50%,應支付下表所定之租金,但所作之選擇必須為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定者,且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不得超過17.5%,如超過17.5%則租金以家團每月所得之17.5%計算。

    房屋之類型 應支付之租金(澳門幣)
    澳門 離島
    T0 1,000 800
    T1 1,200 1,000
    T2 1,500 1,250
    T3 2,000 1,700
    T4 2,500 2,200

    第六條——廢止二月五日第20/96/M號訓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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