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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有需要調整二月五日第20/96/M號訓令所定出之求取分配社會房屋之每月所得限度、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及維持生計最低開支額,以配合本地區收入所得水平及通貨膨脹率方面之變更;且該調整在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中已有所規定。
保留上述訓令所使用且經簡化之條款行文,以方便各機關及各使用者了解計算租金之公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條——社會房屋之租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Rd = Te x R
第三條——一、在任何情況下,租金在收入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根據下表確定:
每月可自由處分 之每月所得之等級 (澳門幣) |
Te% (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 |
至 149,90 | 5,0 |
150,00 至 299,90 | 7,5 |
300,00 至 474,90 | 10,0 |
475,00 至 649,90 | 12,5 |
650,00 及650,00 以上 | 15,0 |
每人可自由處分之每月所得,為家團每月所得(R)減去維持生計之開支額再除以家團成員數目而得出之結果。
二、家團之所得如等於或少於維持生計之開支,則上款所指之確定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之方式,不適用於計算家團應支付之租金;在此情況下,租金以家團每
月所得之2.5%計算。
第四條——家團維持生計之開支(DS)額為: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維持生計之開支 (澳門幣) |
1 | 1,200 |
2 | 2,400 |
3 | 3,500 |
4 | 4,600 |
5 | 5,500 |
6 | 6,300 |
7 | 7,100 |
8 | 7,900 |
9 | 8,600 |
10 | 9,250 |
第五條——在修訂不動產租賃合同時,如經濟狀況已有改善,而家團所得高於第一條所載表所定者,應支付下列月租金:
a)如每月所得未超過該表之50%,而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未超過15%,家團應支付下表所定之租金;如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超過15%,則租金以家團每月所得之15%計算。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應支付之租金 (澳門幣) |
1 | 600 |
2 | 850 |
3 | 1,050 |
4 | 1,150 |
5 及 6 | 1,250 |
7 e 7以上 | 1,350 |
b)如每月所得超過該表之50%,應支付下表所定之租金,但所作之選擇必須為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定者,且租金在所得中所占之百分率不得超過17.5%,如超過17.5%則租金以家團每月所得之17.5%計算。
房屋之類型 | 應支付之租金(澳門幣) | |
澳門 | 離島 | |
T0 | 1,000 | 800 |
T1 | 1,200 | 1,000 |
T2 | 1,500 | 1,250 |
T3 | 2,000 | 1,700 |
T4 | 2,500 | 2,200 |
第六條——廢止二月五日第20/96/M號訓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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