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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1/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49/1998

刊登日期:

1998.12.7

版數:

1534

  • 將位於石排灣郊野公園之高卡車場辦公大樓之設施撥給體育總署。
相關法規 :
  • 第12/94/M號法令 - 通過澳門體育總署新組織架構--數項廢止。
  • 第111/GM/98號批示 - 將位於石排灣郊野公園之高卡車場辦公大樓之設施撥給體育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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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體育運動設施 - 體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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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1/GM/98號批示

    鑒於須繼續撥給澳門體育總署所需的後勤資源,充分發展本地區的體育活動;

    而路環高卡車場第二期工程亦已竣工;

    總督根據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下令:

    將位於石排灣郊野公園的高卡車場辦公大樓設施撥給澳門體育總署。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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