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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11/GM/98號批示
鑒於須繼續撥給澳門體育總署所需的後勤資源,充分發展本地區的體育活動;
而路環高卡車場第二期工程亦已竣工;
總督根據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下令:
將位於石排灣郊野公園的高卡車場辦公大樓設施撥給澳門體育總署。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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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須繼續撥給澳門體育總署所需的後勤資源,充分發展本地區的體育活動;
而路環高卡車場第二期工程亦已竣工;
總督根據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下令:
將位於石排灣郊野公園的高卡車場辦公大樓設施撥給澳門體育總署。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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