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i項的規定及為著有關的效力,議決如下:
對由一九七一年巴黎公約修訂的一八八六年《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