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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因有需要為教育、康樂和文化的活動設立若干多用途的場地作為在餘暇中舉行有利成長和修身的活動之地;
在補充家庭和學校工作的前提下,加強青少年的個人和公民培訓的條件是至為重要的;
基此;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三款並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的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設立氹仔教育活動中心,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五條二款c)項的規定,該中心是教育暨青年司下設的教育活動中心。
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要的職責是:
a)提供社交和善用餘暇的場地;
b)創造條件,令青年尤其是學齡青年能為社區或與社區一起推行各種活動;
c)在補充家庭和學校工作的前提下,自行或在社團的協助下推行教育和培訓的活動;
d)在其他機構的協作下,為青年人和成年人推動教育和公民的活動。
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的附表I之II 中增設教育活動中心主任職位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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