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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葡萄牙共和國正式將澳門管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典禮中,會進行一連串儀式和社會文化活動。隨著澳門過渡期即將完結,必須為該等儀式及活動編定大綱並著手實行。有關儀式及活動性質複雜,必須及早籌備並由各方人士參與,參與人士必須在正式和嚴格的聯繫下工作。
上述工作的性質屬兩國關係層面,因此會交由澳門行政當局負責。鑒於該等工作類型不同並須互相配合,且規模龐大,必須以限期存續的項目辦公室方式設立一特定機關,專責制定具體解決辦法,並不斷跟進和監督。
這情況下,該項目辦公室的工作主要是採取措施落實有關大綱,以及確保發展和統籌由不同執行者負責的基本工作,不論澳門行政當局或私人實體亦然。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下令: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葡文簡稱GCCT。
二、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在一位政務司管轄下運作,並在有需要時與外交部的移交大典工作小組聯繫和協調。
三、辦公室旨在推行並協調獲委派關於葡萄牙共和國將澳門管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典禮的工作,包括:
a)緊密聯繫所有參與者,計劃並監督整體活動大綱,其財政預算的制訂和成本控制;
b)根據舉行各項活動的場地的特點,其交通及保安上的適當性,規劃場地的使用和聯繫;
c)及時開展所有必要工作,尤其是所使用場地的準備和配合,以及來澳參與是次盛事的嘉賓及記者的接待、引領、接送和住宿等工作的籌備和後勤支援;
d)設立新聞中心,包括安排運作所需的技術和人力資源,以及一切電訊設施和必須的本地及國際聯繫;
e)與負責保安的實體緊密合作,開展必要的識別措施及整體和個別保安措施;
f)負責涉及嘉賓出席官方儀式和社會活動的接待和陪同等禮節工作;
g)協調官方安排的儀式和社會文化活動,以及由其他實體,尤其是民間實體舉行的活動。
四、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作為項目組,存續期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五、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由旅遊局局長統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該辦公室由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可向人員所屬部門要求派駐或徵用,還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聘任,或經協調員建議,以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聘任。
七、因設立該辦公室及其運作引起的費用由總督以批示撥款支付。
八、本批示由公布翌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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