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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之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第七條第三款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對之作出更正:
原文為:
第七條
(………)
三、第一款所指申請之附件應載包括下列資料:
- a) ………………………;
- b) ………………………;
- c) ………………………;
- d) ………………………;
- e) ………………………;
- f) ………………………。
應改為:
第七條
(………)
三、第一款所指申請之附件應包括下列資料:
- a) ………………………;
- b) ………………………;
- c) ………………………;
- d) ………………………;
- e) ………………………;
- f) ………………………。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