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39/1998
刊登日期:
1998.9.28
版數:
1288
鑑於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之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第七條第三款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對之作出更正:
原文為:
三、第一款所指申請之附件應載包括下列資料:
應改為:
三、第一款所指申請之附件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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